Wednesday, May 15, 2013

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Individual Income Tax)

免稅額是每人 82,000 元。

扣除額包含一般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

一般扣除額可採用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兩種。
標準扣除額:單身為 76,000 元,夫妻合併為 152,000 元。
列舉扣除額:包含人身保險費 (健保)、人身保險費 (非健保)、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當年度實際之貸款利息支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並不得超過 30 萬元)、房屋租金支出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僅可擇一扣除)、捐贈。

若列舉扣除金額合計少於標準扣除額,則採用標準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分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增) 等六大類。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可扣除 104,000 元,但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 104,000 元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 104,000 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 25,000 元,不足 25,000 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9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扣除 25,000 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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